新闻发言人应是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58:56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发言人应是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

杨涛


在国新办公布各部委新闻发言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后,记者采访的效率会如何呢?2004年12月29日,记者拨打了14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电话,均未能直接找到新闻发言人。其中4个部委电话无人接听,其他部委电话均由新闻发言人助手或者新闻发言工作机构办事人员接听。不过,通过下属部委的联络,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接受了记者采访,另有两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助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位时政记者对此的看法是:原来该怎么采访,现在还是怎么采访,但能够公布电话,确实是种进步。(《新京报》1月10日)
这些情况的出现,的确与国新办要求新闻发言人“任何时候面对媒体”相距甚远,这说明了一些部委对于新闻发言人的建设还不够重视,我们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认识上也存在很多误区。
首先,新闻发言人是一个工作机构,而不仅仅是指所在单位的某一个人。对于中央部委来说,所要公布的信息很多,所要面对的媒体也很多,要接待的记者也很多。因而,要搜集本单位、本系统的信息,要接待媒体、记者都不是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这都需要组织一个以新闻发言人为核心的机构。作为新闻发言人本人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记者招待会,接待重要的采访,公布重要信息,而对于本部门的其他一般信息和一般性的采访,完全可以由这个机构的其他人员在得到新闻发言人授权后进行发布与接待。所以,有关部委必须设置这么一个专门机构。
其次,新闻发言人是一个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其性质不能等同于本单位的宣传部门。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宣传部门主要是本单位主动出击,公布有利于自身的正面形象的信息,而对于记者的主动采访,特别是涉及负面的信息,常常是“无可奉告”。但新闻发言人设立的宗旨却是为适应现代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接受监督、置自身于阳光之下的要求,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的需要。因此,这么一个机构必须时刻面对民众和媒体,必须及时提供最新的关于本部门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信息,那怕是对于所在部委是负面的信息,这么一个部门也必须时时保持联系畅通,“无可奉可”这样的一度成为发言人惯用的辞令,要像国新办的官员所说那样,从宏观上、总体上认可政府新闻发言人不能说“无可奉告”的理念。
从新闻发言人是一个专门的机构,是一个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的性质,我们进一步说,作为这个机构的领头人——新闻发言人就必须是专职的。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新闻发言人一般身居要职,在此次公布的75位新闻发言人中,级别最高的是副部级,有观察人士认为,中国新闻发言人已成为“副职”发言人。而新闻发言人的助手和新闻发言工作机构的办事人员流露出的一个普遍声音是,“领导”工作繁忙,不能随便打电话与其联系。如此兼职的新闻发言人,记者要见一面都非常难,何以能保持信息的时刻畅通呢?笔者认为,新闻发言人在所在的部委必须有较高的地位、较高的行政级别,能参加所在部委的所有的重要会议,但这个职位不能成为一种兼职的待遇,而要由对本单位、本系统业务熟悉、擅长沟通交流的专职人员来担任。这样才能保证公众和媒体能听到及时和真实的信息,也能保证他们的要求能随时得到满足。
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位官员说“新闻发言人不是花瓶”。是的,新闻发言人如果在所在的部委能全面掌握信息,而且又是专职的人员,而且有专门机构来协助,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必须时刻面对公众,不得以“无可奉可”进行推托,那么他想当“花瓶”也无计可施。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8〕6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北海市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对全市或者所在地区的宏观调控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单位,一般包括:党政首脑机关、军事机关、政法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企业(含邮电)、电力企业、石化企业、金融单位、博物馆,教育、医疗单位,文化、体育场馆,机场、港口、车站等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是指酒店业、旅馆业、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住宅物业等行业及其停车场。
酒店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
旅馆业,是指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20张床位以上未达到星级规模的旅馆、宾馆。
旧货业,是指经营废旧金属等废旧物品收购或信托寄卖的企业。
二手市场,是指经营旧机动车、旧自行车、旧电器、旧手机等旧货交易的市场或企业。
典当业,是指经营典当物品的企业。
住宅物业,是指实行园区管理或封闭式管理的住宅物业小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迪吧、电子游戏机室、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等)、网吧、商场等场所及其停车场。
娱乐场所,是指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厢(或卡座)20个以上规模(电子游戏机室拥有30台以上游戏机规模)的娱乐场所。
网吧,是指经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登记、审批、许可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互联网传播企业。
商场,是指供公众消费购物、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商贸中心,或者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专营商店。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过人的行为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设立单位、行业、场所内部安全保卫机构,聘请保安人员,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队,组织居民“看门望户”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质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设立防护院墙、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等。
技防,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设备,包括可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的电子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暴安全检查设备等。
第六条 单位、行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

第二章 治安防范
第七条 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根据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有适应单位、行业、场所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及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治安隐患排查和整治,制止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及时报警,切实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和环节,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和环节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单位、行业和其他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 以下行业、场所应当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一)店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餐厅、停车场;
(二)10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业的出入口、服务大堂、楼层通道、停车场;
(三)旧货业、二手市场的出入口、登记交易柜台;
(四)典当业的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大厅;
(五)住宅物业的出入口、四至周围、主要通道、停车场;
(六)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车场;
(七)网吧的出入口、营业场所、停车场;
(八)商场的出入口、楼层通道、贵重物品专柜、停车场。
第十三条 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迪吧等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防暴安全检查门,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录像资料留存10天备查。
第十四条 旧货业、二手市场、典当业的交易,以及进入网吧上网的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造册制度,登记造册资料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十五条 酒店业、旅馆业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 酒店业、旅馆业应当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行入单位、行业、场所。

第三章 审批许可
第十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规定,进行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
第十九条 单位、行业、场所在规划和安装技防设施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
第二十条 文化、建设、规划、工商、商务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进行年检时,发现单位、行业、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设立、配备和设置、安装人防、物防、技防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县三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开展治安防范等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防范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地查看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文化、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对单位、行业、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 单位、行业、场所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行业、场所或人员,由所在单位、行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二)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单位、行业、场所全年无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加快我市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日发〔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进行选拔产生。
第四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0人,每届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较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日照市技术能手”、“日照市劳动模范”、“日照市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或者获得省一、二类技能竞赛、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徒弟。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从区县级首席技师,市直部门、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首席技师,其他成绩特别突出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日照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日照市首席技师申报表》(一式三份);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日照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或技能操作答辩,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日照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市政府津贴300元,享受多种政府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日照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外出考察、业务咨询、技术交流、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对日照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里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可组织日照市首席技师参加。
第十五条 日照市首席技师管理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日照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开展同业技能交流和绝技、绝招展示等活动,承担“名师带徒”任务,培养技能人才。
2.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日照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3.日照市首席技师在科研项目申报及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日照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建立日照市首席技师档案,对日照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可继续保留日照市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