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审查起诉制度的反思/王卫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4:04:14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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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审查起诉制度的反思

作者:王卫国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法院审查起诉的条件,其实质就是法院审判权审查当事人有无诉权的程序。

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诉权是当事人作为人所当然享有的权利之一,是当事人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所必然拥有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围,它既不是实体权利的附庸,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权利。诉权人权观表达的是“任何人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诉讼从审判权本位到诉权本位的进步。正确认识诉权的人权性质,有助于我们正确确定诉权的地位,乃至真正确立当事人在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厘清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首先,诉权具有主动性,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它包含两层含义:1,先有诉权后有审判权。诉权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而审判权是基于对诉权的救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人们没有必要先寻找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根据来确定诉权的有无,法院也无权审查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时是否享有诉权。以实体法的规定来考查诉权之有无,实际上是用法定权利来框架社会权利。肯定诉权主动性的积极意义在于,赋予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有力武器。2、当事人行使诉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即“无诉即无审判”,法院裁判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范围之内。

其次,审判权对于诉权具有应答性——对于诉权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承认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就应当承认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就应当发生。只要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一一作出裁判。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也是为了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选择也是最有效的途径,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理想的诉讼程序应当是无需外力推动的具备自治机制的结构过程。诉讼程序正是通过诉讼主体角色地位的分派,以不同诉讼主体的权利(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为动力,推动诉讼程序自主发展的。相反,如果某个诉讼主体的权力(权利)的进程依赖于单方权利(权力)推动,诉讼法律关系呈现“一头重”的不均衡状态,而缺乏制衡的权利(权力),尤其是缺乏制衡的权力最容易被滥用,如任意附加起诉条件、自由解释受案范围等;甚至滋生司法腐败。

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意味着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必然结果;诉权的主动性与审判权的被动性和应答性,决定了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据此,我国现行的法院审查起诉决定当事人诉权之有无的制度是不合理的,比如审查起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是判断起诉人是否为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审查起诉人请求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就是要判断纠纷的性质和可能适用的实体法律,审查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更是实体的审查范围,这样的审查是在没有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作出的。从程序保障的要求看,正当程序也不允许法院在非实体审查程序中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程序保障原则要求,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可能对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作出处理时,必须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切实参与自己案件的审理的全过程,行使陈述、举证、辩论并得到聆听等等权利。只有在享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当事人才承担起承认所经过程序发生的效力的责任。确定裁判的强制执行力来源于程序效力,来源于当事人基于程序保障而承担起的接受所经过程序的拘束力的责任,而不是什么“实体权利的强制性”。

确立审查起诉制度是必要的,但该制度的意义应限于排除诉讼程序的障碍,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审查起诉的本质当属单纯的形式审查,不应当涉及实体问题,且不能成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决定因素。原告只要具有诉讼上的利益,有明确的被告,就可以向有管辖权(主要指地域管辖)的法院起诉。这种审查起诉制度树立了诉权本位、当事人主体性的地位,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从而保证实体正义及实现程序独立价值的功能。此外,审查起诉还要从形式上审查是否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排除一些以给被告造成为所欲为烦累或给被告带来名誉上的损伤为目的骚扰性的诉讼行为及没有必要提交法院处理的日常生活小纠纷的琐碎性的诉讼行为,对这些不当的诉讼行为起到过滤的作用;即使这类诉讼进入了诉讼程序,法官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当事人所期待的诉讼效果,甚至将之视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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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34号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温家宝同志指出:“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监管。一要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加强协调;二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三要提高检测能力和监管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授权环保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负有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统一监管的职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作为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负起统一监管职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是: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稳定,核安全万无一失,放射源在有效安全的控制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得到安全贮存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内。工作思路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加强观念、体制、制度、机制创新,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以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放射源登记制度等为手段,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执法,以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促进核能和核技术的可持续应用。

  2、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必须立足于执法监督。各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要正确处理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关系,确保监督执法的严格、公正和公开。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及早剥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等社会服务职能。

  二、明确职责,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做到职能明确,责任到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性核与辐射安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各省工作,负责放射源生产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对全国所有核设施、铀矿冶设施环境安全实施监管,管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组织全国性的辐射环境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标准;按职责分工承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以及放射源事故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负责承担总局委托的核设施、铀矿冶等环评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等任务。

  市、县级环保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等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2、省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所必须的、专职监管机构和人力资源。省级环保部门应设履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职能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或“辐射安全办公室”,下设“辐射环境监督站”,并按照总局《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快辐射环境监督站的队伍建设。过渡期间各省可以实行处站合一,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以集中力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市、县级环保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任务重、规模较大的市可考虑设专职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要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和严格依法行政。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人员持证上岗,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程序,坚持政务公开和建立重点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注意培养和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省级环保部门要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作为公益性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建设,提高收贮和安全保卫能力,商财政、物价部门落实收贮费用和运行维护经费,确保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长期安全运行。

  2、省级环保部门要抓紧落实辐射监测设备的基本配置,尽快形成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现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总体目标。

  3、省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制订和落实核与辐射事故、反核恐怖应急响应方案,开展必要的演练,全面提升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控制能力。

  四、强化放射源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隐患

  2004年,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与卫生部门做好放射源监管职能交接工作。总局将会同公安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准备,全力以赴,搞好这次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本地区放射源安全监管列入日常工作,将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体系作为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常抓不懈。

  五、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源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主动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指定核与辐射安全示范教育设施。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监测技术人员和废物库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认识、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3月28日,卫生部、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一、中等卫生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卫生技术人才,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
中等卫生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通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具有中等卫生技术人才所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
具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要加强对中等卫生学校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办好中等医学教育事业。
必须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是党办好学校的依靠力量,应当信任、尊重、帮助他们,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重视他们业务的提高,表彰他们的成就,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中的作用。
三、中等卫生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加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正确处理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使后勤工作更好地为教学、医疗、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
五、中等卫生学校应该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青年。学制定为三年。如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青年。学制定为二年。学校的布局要力求合理,规模不宜过大,专业设置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四个专业,并力求稳定。学校的新建、调整和停办,专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由省、市、自治区或卫生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办好几所重点学校,在经费、教学设备、师资培养等方面给以支持和加强,使之不断总结教学经验,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教学工作
六、为了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中等卫生学校用于教学的时间,每学年应不少于9个月,生产劳动每年不超过1个月,假期(包括寒暑假和节假日)每年2个月。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侵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时,要经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学校必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对讲课、实验、学习、生产劳动、考试考查、毕业实习等环节要作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教学质量,又不要使学生负担过重。要有计划地进行教材建设,教材内容要注意更新,力求反映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和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做到少而精。
八、中等卫生学校各专业都必须加强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学习国内外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
九、在教学中,必须正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学好专业基础理论课的同时,也要重视实验学习,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直接知识和实际技能。
普通课、基础课的教学,要使学生做到深入理解,牢固掌握,为从事本专业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专业课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最新的科学技术成就和发展趋势。
要努力提高语文课的教学质量,学生作文应力求文理通顺,用词确切。各专业都要开设外语课,要求能借助工具书阅读外文专业书刊。
体育课教学应该使学生学习必要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包括医疗体育),掌握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增强体质,以利学习。
十、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教师,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启发他们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学生的学习既要有统一要求,又要承认差别,因材施教。
要注意听取和正确对待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做到教学相长。
十一、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备课,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要采用启发的、讨论的、直观的、实验的多种形式,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在课内要安排一定的复习、练习和巩固时间。要认真检查批改学生的作业和进行课外辅导。
某些课程内容,可采用现场教学,但要讲求实效。
十二、教学学习和毕业实习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进行。
根据学校专业的设置,积极创造条件设置门诊部、附属医院、校办药厂,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统筹规划下,妥善解决好教学实习基地的问题。
十三、学生在学习中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互相帮助。
学生个人之间在学习的基础、才能和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是客观存在,不能强求一律,要鼓励个人的勤奋学习和独立钻研。
必须保证学生有充分的自习时间,自习时间不得移作别用。
十四、考试和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和巩固所学知识,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方法。考试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注意研究和改进考试的内容和方法。考查课根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发现教学上有缺陷,要及时弥补。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和升留级制度。
十五、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更新教学仪器设备,自力更生试制模型、挂图、标本等教具,以适应教学需要。要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员,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对仪器设备的科学保管、使用制度。要定期清查物资,加强协作,提高物资设备的使用效率。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电化教学。加强领导,配备专职技术工作人员,增添电化教学设备,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十六、中等卫生学校要贯彻医教研三结合,积极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在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应组织学科教研组开展校际间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经验交流,在地区内可建立学术活动中心,举办讲座和专题报告等项活动,还应组织教师结合教学、医疗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承担一定的项目,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十七、加强图书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应便利师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改善图书资料的供应、检索、复制条件。加强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交流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不定期的编译一些学术资料。

第三章 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
十八、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要考虑专业特点,紧密结合医药卫生的具体要求,合理安排。通过生产劳动,向工农群众学习,养成劳动习惯,巩固专业思想,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生产知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带领学生参加对口劳动。男教师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女教师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的,可不参加体力劳动。
十九、中等卫生学校附属门诊部、医院、药厂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药厂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产、供、销应纳入国家计划,免缴税收和利润。生产劳动的收益主要用于增添教学设备,扩大再生产,增加师生福利。药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工、管理人员,维持正常生产。
二十、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对参加放射、传染、化学和有毒有害物质(包括解剖、病检、病解)工种劳动、生产实习的,以及长期从事上述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健津贴。
在校外参加劳动时,必须注意妥善安排师生的伙食住宿和医疗。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二十一、中等卫生学校教师的根本任务,就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教好。在政治上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自觉改造世界观;在业务上精益求精,教好功课,爱护学生;在思想、行为方面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
必须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热情地帮助他们进步,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在教学和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中做出成绩。
必须十分注意培养、提高中年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修学习,使他们迅速提高学术水平,以便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骨干作用。
必须有计划地培养、提高青年教师,尽快帮助他们能胜任本职工作。
新老教师应紧密团结。青年教师要尊重老年教师,虚心向老教师学习有益的经验;老教师要热情地向青年教师传授业务,彼此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对符合党团员条件的教师应积极吸收入党、入团。
二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力培训师资,提高师资队伍的质量。
中等卫生学校的师资应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尚未达到大学水平的教师,适合做教学工作者,要有计划地通过培训和进修,使之达到大学水平。
凡是通过自学进修,经过考核,证明达到大专毕业程度的教师,应承认其学历,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教师的业务学习,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和不同的对象具体安排。对业务水平较低的教师,要求他们首先钻研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改进教学方法,使他们能胜任教学工作。对专业课教师,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去接触专业实际,丰富业务知识,掌握实际技能和了解科学技术新成就。
二十三、教师的工作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变动他们所在的学校,所从事的专业和所任的课程,不得随便抽调教师或布置各种额外的任务,以便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要切实保证教师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党、团、工会等社会活动,一般应控制在六分之一的时间以内。除学校的重大活动外,不要占用教师的业余时间和假日。
二十四、中等卫生学校应该定期地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师职称的确定和晋升,要根据他们担任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有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教师要树立长期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工作有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授予“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的称号。
二十五、中等卫生学校实验员、图书管理员、资料员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务名称的确定与提升应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发挥他们的作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使他们成为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人才,以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要加强教学辅助部门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六、要建设一支思想红、干劲大、技术精、作风好、纪律严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帮助他们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师生和职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二十七、中等卫生学校学生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刻苦钻研,认真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全面发展,努力达到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十八、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集体,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学习成绩确实优秀的,经过考核,可以免修一部分课程,可以跳级,可以提前毕业。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者,发给“优秀毕业证书”,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报考高等院校的对口专业。
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耐心地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九、学校共青团、学生会要积极开展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学习的基本单位是班。班成立班委会,由学生选举产生,班委会也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学生的社会活动时间,包括形势教育、政治活动、党团组织生活、班委会活动在内,每周最多不得超过6小时。学生中的党团干部的工作不宜负担过重。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三十、中等卫生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全校师生员工中认真宣传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学风,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群策群力,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三十一、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必须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采取民主的方法、和风细雨的方法、自我教育的方法来解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强制压服的方法。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到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去,结合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工作。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十二、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积极引导师生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努力钻研业务,学习技术,做到又红又专。红不仅表现在思想政治方面,而且表现在完成教学、业务和学习方面。
三十三、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社会主义法制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要善于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英雄人物的模范事迹教育学生,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学雷锋的活动,使他们树立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热爱专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十四、中等卫生学校建立班主任制度。班主任可从政治觉悟较高,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的任课教师中挑选,也可指定党政干部专职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在校长领导下,对本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指导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活动,写好学生每年一次的评语。要充分发挥政治课、班主任和团组织的作用。为了使班主任作好学生的工作,应适当减少他们的教学任务。
三十五、毕业生的鉴定,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鉴定的目的是肯定学生的优点、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鉴定的内容是政治思想、学习、劳动和健康等几个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保留并记录不同的意见。

第六章 后勤工作
三十六、中等卫生学校的后勤工作,是搞好教学,改善生活,增进师生健康的重要保障。学校领导要认真重视,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后勤部门,切实抓紧抓好。后勤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三十七、学校应该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样舍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有步骤地改善教学、科研和生活用房的状况。对房屋和校产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做好保护和维修工作。
三十八、认真办好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搞好学生伙食,切实解决学生生活中的理发、洗澡等实际问题。认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疾病防治、计划生育和环境绿化工作。
三十九、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一切开支必须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反对贪污和浪费。
四十、要加强后勤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师生都要尊重后勤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

第七章 学校体制
四十一、中等卫生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工作。校级领导干部按县团级配备,政治上按县团级待遇。在校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四十二、学校的行政机构应力求精简,减少层次。一般设教务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各处、室负责人统称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学校干部配备要精干,要压缩非教学人员。注意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四十三、中等卫生学校实行双重领导。凡专业面向省、市、自治区的,以省、市、自治区为主;专业面向地、市、州的以地、市、州为主。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教学经费和基本建设等由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四十四、学校教学、科研、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党委讨论,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由校长召集有副校长、各处、室和附属门诊部、医院、药厂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校务会议讨论和处理。
四十五、教研组是由一门或几门性质相近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的教学组织。教研组长由本教研组民主选举,校长批准,在教务处主任领导下,负责组织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编制学期授课计划,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领导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
四十六、中等卫生学校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学校的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
学校党组织要善于发挥学校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的作用,不要包办代替。要和党外干部密切合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四十七、学校党的所属基层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党员模范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团结教育本单位的教职工和学生,保证和监督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完成。
四十八、学校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使他们真正发挥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共青团应该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配合党和行政部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团的建设,教育团员积极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模范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团结带动其他青年。
学生会应团结全体同学,使他们努力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
工会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在自己的成员中,加强思想教育,做好生活福利工作。
四十九、要加强中等卫生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配备好一、二、三把手,主要领导干部要懂得教学业务。要注意把那些路线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关系好的教学干部(包括非党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使他们有职有权。要保持学校领导干部的稳定。
五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善于学习,解放思想,要接受新事物,研究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逐步掌握办好中等卫生学校的规律,努力使自己成为熟悉学校工作的内行。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培养更多更好的中等卫生技术人才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