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性/宋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5:31:18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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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
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性

作者:宋立军

今年5月1日起,全国的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都无条件地每月交费5元。而这样的规定,移动和联通只是发了一个“短信息”,就算通知用户一下。短信息的内容大体是:“从5月1日起,所有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每月收取服务费5元,如不订制此项服务,请回复。”面对这样的信息,真让人不知如何是好,不回复就等于默认;回复不订制,则买手机何用?

在正式阐述观点前,有必要引用江苏法制报的一篇报道:


8月12日,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徐州市联通用户状告联通“来电显示”收费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今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今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

2004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8月12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鉴于本案是一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联通公司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已经成立;其次是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该项收费是其滥用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联通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他个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所有联通用户合法权益的侵害。

联通公司则辩称,一是原告的诉讼存在常识性错误。因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从请求和依据来讲单方变更合同不存在无效,而无效只能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依据。在现实中,原告虽然免费享受了“来电显示”业务,但这并不是手机的功能,联通公司没有义务来提供免费的“来电显示”;二是联通公司没有向原告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联通公司所提供的“来电显示”是一种增值服务,本案的“来电显示”也是可供选择的。通过法庭调查,除了双方签订的登记表以外,没有其他的合同,联通公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了免费服务,但这并不能上升为合同约定;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果。随后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二者各站在不同的角度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案的焦点始终没有脱离合同法的条款。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有很多遗憾。我认为,如果引入经济法的观点,特别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的话,可能更有说服力。

一、该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与民法的原则相一致。此案在告知消费者应对来电显示业务收费的过程中,完全背离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个“短信”的通知,绝不是相互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是陷消费者于两难的境地。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就不得不让手机成为“大哥大”。对于消费者来说,毫无“自愿”可言。

联通将自己置于老大的地位。因为他的兄弟移动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在中国不可能有人取而代之。这在手机用户与联通公司间,就不存在平等的因素。由于“平等”是建立在非垄断的情况下的,没有消除绝对的垄断就不可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桥梁。

“公平”当然也就不存在。因为联通公司在定价时,全国“一刀切”,不管哪里都是5元,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按说是5元还是10元,或者只是2元,要与手机用户进行充分的协商,不能随意定一个价格。否则怎么说也是有失公平。

至于“诚实信用”方面,联通公司做得就更不地道了。在徐州开庭的案子中的原告,认为在与联通购买服务的时候,联通没有告知“来电显示”可能会收费,连提醒也没有,却突然收起费来。这是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表现。因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你的服务是长期有效,就是冲着这个才与你交易。如今,却“半路冲出个程咬金”,让人实在不好接受。

二、假设可以收费,联通公司也部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上面的法条可知,作为手机用户,在接受联通公司的服务时,至少要知悉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具体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的费用。如果如联通公司所辩称的那样,自己没有免费为用户提供来电显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讲清楚,让消费者明白,这种免费的服务只是暂时的,这样给消费者一个思考的余地,或许有些人因此不再订制来电显示,或者干脆就不再购买手机。而联通没有这样做,也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部分知情权,使消费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理想的决定。关于收取费用方面,联通公司也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如果不免费其每月的费用是多少,以使手机用户心中明白到底自己得到了多少优惠。否则,联通做了“好事“,大家还不知道,联通岂不是成了“活雷锋”。

三、联通公司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由于联通和移动在中国的垄断地位,目前我们谈手机用户自主选择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手机用户完全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如果在今年5月1日以前,联通公司就告知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在将来会收费的,那么,手机用户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2)无论收费与否都接受来电显示服务;(3)在免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不免费的时候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4)在免费期间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而收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这四种选择方式都是手机用户的自由。而联通恰恰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这些多样性的自主选择权。使很多人的权利不能有效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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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2000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
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
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
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投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对不适宜公开招
标的,经对个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贸部)批准,可采取有限或邀请招标。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
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
调整公布;审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
条件;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
第六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承办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提出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其它组织。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参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向外经贸部
备案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
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五)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条
买方可根据采购需要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
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证样本。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条款。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
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
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买方如委托招标,需与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出口管
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将审核复函(见格式一)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函,应及时向买方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进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
标公告(见格式二)。
第十七条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
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
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
价格折扣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需有买
方、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
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
新招标。

第五章 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
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任何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
关项目的评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员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商务评标要求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
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标要求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格书中主要指标的,应予废标。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废标

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标要求

(一)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是行价格调整的
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说明。

(二)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
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必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
中说明,否则,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平均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或按贷款机
构要求计入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
,计算评标总价时,国外产品以CIF价、国内产品以出厂
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四)除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
外产品为CIF价十进出口环节税节十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
)十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五)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
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一)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该银和在开标
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

(三)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投标文件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四)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生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
业绩合格。

第六章 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
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
品即按《机电产口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函复买
方和招标机构,买方(自行招标时)或招标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或复函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并结果通知其他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项目
,评标报告审核后,招标机构凭国家评标委员人的《
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申请办理有关
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买方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签定供货合同。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招标文件已经审定擅自修正、更改的;

(三)泄漏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六)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或者评标或者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实际情况的。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三)属买方责任,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进出口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属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结果视为无敌。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
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据本办法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

(五)上述责任方因违规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
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
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准。


二000年十月八日

格式一
机进[ ]招函(


招标文件审核复函

——————————(买方名称)
报送————————————————————(招标编号)项下国际招标采购产品
招标文件收悉。经评审,同意按本标书内容对下列产品开展国际招标工作。
(注:下附产品清单,数量)










年 月 日

格式二

招 标 公 告

日期——————————————————
招标编号————————————————————

———————————————————————(或买方)受买方委托(或自行)
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
2、招标文件售价:
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4、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年——————月——————日—————
——午————时(北京时间)
6、开标地点:
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格式三 表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轮机
03 水轮机
04 交流发电机及机电机组
05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6 电力变压器
07 六氟化硫断路器
08 自动断路器
09 互感器
10 电缆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11 摊铺机
12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3 平地机
14 推土机
15 压路机
16 装载机
17 起重机
18 集装箱正面吊
19 装、卸船机
20 多用途门机
21 自动集票、验票系统
22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23 架空索道设备
三、矿山、冶金项目
24 铲运机
25 矿用电铲
26 连续运料输送机
27 凿岩机械
28 连铸机
29 冷、热轧机
30 大型减速机
四、建材、楼宇项目
31 水泥生产设备
32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3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4 电梯、自动扶梯
35 楼宇自控系统
36 消防、报警系统
五、纺织项目
37 圆网印花机
38 精梳机
39 片梭织机
40 精梳联合机
41 自动络筒机
42 平网印花机
43 整经机
44 剑杆织机
45 喷气、喷水织机
六、机械加工项目
46 冷室压铸机
47 三座标测量机
48 数控电加工机床
49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50 加工中心
51 数控车床
52 镗、铣床
53 内、外圆磨床
54 压力机
55 模具
七、石油、化工项目
56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机
57 密闭式橡胶炼胶机
58 氨合成塔
59 尿素合成塔
60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61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系统
62 塑料、橡胶挤出机
63 X射线探伤机
八、轻工、环保项目
64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设备
65 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66
纸浆、纸或纸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67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机
68 胶印机
69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含洒类)
70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产线
71 净水处理设备
72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73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74 离心通风机
九、医疗卫生项目
75 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76 直线加速器
77 超声波诊断仪
78 X射线诊断装置(含DR)
79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ECT)
80 伽玛刀
81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十、广播、通讯、电子项目
82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83 卫星地面站设备
84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置
85 光通信传输设备(含DWDM、SDH)
86 微波传输设备
87 光纤通信及性能测试仪
88
大、中、小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89
邮件、信件分拣及封装设备
附件二

评 标 报 告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贷款编号;————————————————————————
买 方:————————————————————————
招标机构:————————————————————————



——————年——————月——————日

1、项目简价(自述)
2、招标过程简价
本次招标采购于————年————月————日在电子商务网及————年———
—月————日在————————————————刊物上登载招标公告,于一———
—月————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共有————家厂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其中国内厂商
————家,国外厂商————家,详见招标文件购买记录。
投标截止日期为————月————日时。————月————日————时在——
——开标,有————家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投标。开标一览表详见表1。
3、评标程序及情况
按评标程序,详细叙述并填写表2、3、4、5。
(1)符合性检查;
(2)商务评议;
(3)技术评议;
(4)价格评议;
(5)资格后审。
4、评标结果
经评议,————的投标在商务上技术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价格最低,且通过
资格后审,初评委员会建议由————中标,中标金额为————万美元,预计合同总价
为——————万美元(见表6)。以上意见报请审核。

买方单位(盖章)
招标机构(盖章)
————年————月————日
——————年——————月——————


表1:略


1、 按开标顺序填写。
2、报价方式填写“CLF价”或“EX—WORKS价”。
3、投标价即开标原始唱标。
4、投标保证金按投标者所报,可填写百分比,也可填写金额数。
表2:
符合性检查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略


投标文件由法人代表签署时,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制造商直接投标无需要提供厂家授予
权书。
2、表中只需填写“有”或“无”
3、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表3:略
商务评议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仅对“符合性检查”合格者进行商务评议。2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表4;
技术参数比较差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产品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数量:



1、 仅对“商务评议‘合格者进行评议,
2、“评议”栏中填写“接收”或“不接收”。
3、“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4、凡有一项主要指标不合格者,其结论即为“不合格”,
5、凡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苦口婆心最高项数的,其结论即为“不合格”。
表5 略
评标价格比较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1、仅对“技术评议”合格者进行价格比较
2、评标价格等于“投标总价”“调整总和”“国内运保费”和“进行环节税”之和
表6;
授权建议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略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0年6月9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在塔什干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6月9日至10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双方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双方重申,2004年6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为中乌伙伴关系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基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将本着长期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在遵循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中乌双方签订的各项条约的基础上,保持和发展高层和各级别政治对话,提高相互理解和信任水平,扩大经贸、能源、金融、交通运输、科技、人文等领域合作。

  二、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并视其为双边关系的重要内容。

  双方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三、乌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四、双方认为,建立持久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是两国经贸合作的优先方向。双方对近年来中乌经贸合作成果予以积极评价。双方重视并将继续推进两国经贸领域合作,将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双边贸易结构,提高双边贸易额。双方将全面落实2009年10月14日和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议》及其《商品清单》。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是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平台。

  五、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项目以及双方在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贸易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为中乌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营创造必要条件。双方同意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贸易领域的合作,以及在互利基础上扩大中乌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

  六、双方认为,两国在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开展合作潜力巨大,应成为下一阶段中乌务实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进行商谈并启动具体项目。

  七、中方重申,将积极落实双方商定的中方向乌方提供的长期优惠信贷项目。乌方表示,将为上述项目的审批给予便利。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和金融组织的相互协作。

  八、双方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对方企业在本国境内的经营活动,为两国货物、服务、投资和商务、工程技术人员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条件。双方认为,签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将促进双边投资合作发展。

  双方表示,愿在实施纳沃伊自由经济区投资合作项目上开展合作。

  九、双方将积极发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和电信领域的合作。

  十、双方将在2009年6月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和水利部关于农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基础上积极推进两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认为,在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专家交流,开展两国在重点领域的科研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指出,有必要更积极地采取协调一致步骤,不断打击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

  双方将在双边框架内及时交流信息,密切两国相关部门间的协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安全,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表示将继续扩大人文领域交流,深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大众传媒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在考古、文物保护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并在丝绸之路申遗方面相互协作,积极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十四、两国领导人就中亚地区形势交换了看法。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是地区各国面临的首要任务。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继续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两国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共同致力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表示,应从国际法公认准则和地区各国利益出发解决中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注重扩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注重保障中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联合国决策过程的权利。

  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就改革所涉及的各类问题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双方反对任何国家强行推动未获得最广泛支持的方案。

  十五、双方强调,将继续加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自然灾害及消除其后果方面的合作。

  双方呼吁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参与解决咸海生态问题。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目标和原则符合该组织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上海合作组织的活动有效促进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组织框架内各项协作,包括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其他跨国犯罪,扩大并深化组织内的区域经济合作,鼓励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保持密切联系,提高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4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联合国秘书处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

  双方相信,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将成为该组织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将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凝聚力和成员国合作水平,加强该组织在维护成员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十七、双方强调乐见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发展进步、睦邻友善的阿富汗,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阿重建提供坚定支持,共同促进阿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两国领导人重申,加快由联合国主导、吸收有关各方参与的阿富汗问题谈判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感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及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和人民对中国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卡里莫夫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卡里莫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主席              总统

                    胡锦涛          伊·阿·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0年六月九日于塔什干